经过一周对外征求意见和整理,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简称《指引》),配套发布了6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供指导。
完善后的《指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附则等6章,共计55条规定。
星峦资本为你划了7大重点,
一文看清中基协《指引》!
1、一个主体
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基金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
2、两大特点
1、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
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为此,《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
2、简化操作步骤流程,减轻机构投资者负担。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3、三种投资者
《指引》将投资者分为了三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
(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按照测评出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三)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是指经过基金募集机构评估为 C1 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金融投资经验;
(3)仅追求稳健收益或者表现出极低的风险容忍程度;
(4)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或者基金募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通知或提出申请,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其可以实现投资者分类层面的转化。但是如果基金募集机构不同意普通投资者转化申请的,则该投资者自收到不同意转化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向同一基金募集机构再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4、四项原则
(一)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 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 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 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5、五个等级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在普通投资者中有一类特殊的投资者,即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该类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这是对于该类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6、六类模板
为方便基金募集机构更好的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基协向各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了6大类参考模板,各基金募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情况进行完善
1、投资者信息表(自然人、机构、产品)
2、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机构版)
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4、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5、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6、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普通转专业)
7、七类信息
为了确保机构能够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您,务必要记得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考虑到投资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给予各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同时,机构也要在逐步落实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当然,《指引》目前还是试行版,协会将持续跟踪实施情况,根据行业实际进行总结,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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